一、违反强制性条文:
1、三层以上为公寓,每套居住单元不能满足DGJ32/J26-2006规范的要求。因此不能按住宅对待,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范设计。公寓部分仅设一个楼梯,不满足GB50016-2006第5.3.2条的规定。
2、二层北向的“储藏”,均开设了大门,应该有人活动(是否为商场,应核实),相当多的房间的疏散距离已超过GB50016-2006第5.3.13.4条规定。
3、本工程应该设置封闭楼梯间,开设乙级防火门。(GB50016-2006第5.3.5.5条)
4、按规定,公寓部分应设置无障碍住房。(JGJ50-2001第7.10.1条)
二、违反强制性标准:
1、屋面天沟的纵向坡度0.5%不满足GB50352-2005第6.13.2条的规定。
2、按DGJ32/J67-2008的定义,本工程的一、二层小型商业用房属“商业并联店”,户内楼梯的宽度1.05m,踏步宽度0.26m,均不满足该规范8.2.7条规定。
3、户内楼梯的平台宽度(扶手中至墙面)不足1.20m,不满足GB50352-2005第6.7.3条的规定。
4、公寓部分起居室的护窗栏杆应贴窗设置,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。(GB50352-2005第6.10.3注2)
三、设计深度及其它:
1、走廊设计太窄,公寓的户门又均外开,走廊有效疏散宽度有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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